通府办发〔20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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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
通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通江县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的整体能力,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的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发办〔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111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煤矿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以及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参与的应急处置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巴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等级分级标准见本预案5.应急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通过科学、专业施救,切实把人民群众及救援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为目的。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救援指挥及救援力量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千方百计争取在第一时间内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5.5 加强协调,科学施救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靠专业救援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开展救援工作,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不必要伤亡;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救援力量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形成合力,力争在最快时间内,控制事态的蔓延,减少人员的伤亡和事故损失。
1.5.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事故风险及类型描述
2.1概况
通江县位于四川省东北部,地处秦巴连片贫困地区的核心区域,幅员面积4116平方公里,现辖街道办事处1个、镇30个、乡2个,素有“一府三乡”(川陕苏区首府、中国红军之乡、中国银耳之乡、中国溶洞之乡)美誉。全县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9302家,其中重点生产经营单位121家,其中:煤矿企业2家、采石(砂)场和页岩砖厂19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38家、烟花爆竹企业3家(生产企业1家、批发企业2家)、建筑施工企业50家、道路运输企业9家、工贸企业128家,天然气长输管线83.51公里。
2.2事故风险类型及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爆炸事故:指炸药、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粉尘、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爆炸事故;
2.火灾事故:厂矿、宾馆、酒店、歌舞厅、网吧等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
3.坍塌事故: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吊装、储罐、铁架、舞台、吊塔、土石方等坍塌事故。
4.泄漏事故:液氨、氯气、汽油、柴油、燃气、硫酸、氨气等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5.中毒事故:指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引起的群体中毒与窒息事故。职业危害引起的中毒事故;
6.爆破事故:指矿山、建筑施工、土方等其他爆破作业事故;
7.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和生产区内车辆运输事故灾难;
8.决堤事故:指山塘、水库、发电站堤坝决堤事故;
9.电力事故:指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发电站引发的事故;
10.起重或吊装事故:指大型起重设备起重或吊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1.其他引发的事故灾难。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通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总指挥部系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的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或指定的县级领导职责: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及现场救援指挥工作。
副总指挥1: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责:协助总指挥负责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之间指挥协调工作。
副总指挥2:县应急局局长职责: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之间指挥协调工作。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经信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司法局、气象局。
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保障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各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总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救援方案,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3)责令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救援信息,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5)必要时联系救援力量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6)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和修订。
3.3 各专业救援组职责
3.3.1 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电话:7222868
3.3.2 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及周边群众疏散秩序。
电话:7237619
3.3.3 新闻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负责,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电话:7234770
3.3.4 事故救援组
(1)消防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住建局、林业局等单位配合。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由县应急局负责,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单位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等单位配合。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应急局等单位配合。
(5)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应急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6)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及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建局负责,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配合。
(7)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等单位配合。
(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险救援,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住建局、应急局等单位配合。
(9)急性中毒、烧伤、烫伤事故由县卫健局负责。
(10)其他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县公安局、应急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电话:县应急局:7115117,县住建局:722112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221421
3.3.5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电话:7221627
3.3.6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交通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3.3.7 信息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负责,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配合,保障事故现场信息通畅。
3.3.8 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9 专家技术组
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10 善后处理组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应急局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1.1 I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国务院负责发布。
4.1.2 Ⅱ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4.1.3 Ⅲ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县总指挥部负责发布。
4.1.4 Ⅳ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4.2 危险源的监控与预防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或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风险削减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对中等以下风险,以生产经营单位控制预防为主,对较大或重大风险,列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安委会办公室重点监护对象,安全隐患及有关情况要每月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实行风险监控管理。企业应在存在重大风险的地方和部位,进行风险告知,设置风险告知牌,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培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落实责任人,加强日常检查并落实风险的预测预警工作。
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资金、事故应急预案”五到位,在整改期间应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在采取措施同时,应加强监测,对重大风险或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和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验收通过后并形成书面技术结论后报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4.3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县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4.4 预警行动
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5 信息报告
4.5.1 报告程序及时限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一小时内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
(2)中央及省属驻县企业在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
(3)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4)县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5)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5.2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标准
5.1.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1.2 Ⅱ级响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5.1.3 Ⅲ级响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5.1.4 Ⅳ级响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2.1 Ⅰ级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总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应急委员会、省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委员会、县应急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响应启动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总指挥部根据省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委员会、县应急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响应启动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总指挥部根据市应急委员会、县应急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总指挥部立即组织县总指挥部成员并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共同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街道办按照县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县总指挥部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
5.3 扩大响应程序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确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本级响应级别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通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由县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在总指挥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由副总指挥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同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工作,当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
当县应急指挥在进行应急救援实施中,如发生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或经分析研判有可能发生3人以上或10人以下重伤较大事故时,应扩大应急响应,立即报上一级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移交指挥权。
5.4 处置措施
5.4.1 现场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引起事故的危险物质来源,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5)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水质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6)要根据事故类型的性质,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如灭火方案、堵漏方案、防毒气扩散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7)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保护,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如防火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罩,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8)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如电力、通讯、文物),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文物古迹等造成重大影响;
(9)当现场险情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要马上下达撤退命令。
5.4.2 社会动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5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故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信息发布
6.1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6.2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3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6.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生产秩序恢复、医疗救治、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县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完善和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有关单位。
7.3 事故调查
未有人员伤亡或未造成人员重伤及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报县应急局备案。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经县政府审核后,批复结案;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
7.4 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各类保险(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5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8.2 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级有关部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所提取应急救援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3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救援抢险所需防护救护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和储备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台账,并保证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建立相应的应急资源数据库,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各种通讯、运输、照明、消防、破拆、洗消、防护救护、个体防护救援物质的品种、数量以及调用联系方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专家(包括应急救援专家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县总指挥部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8.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同时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总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8.6 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部门要迅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管控、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相应的治安工作。
8.7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8 通信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8.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总指挥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给予支持。
8.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巴中市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依托,必要时可请求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援助。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演练
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要制定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要有演练记录及相关图片视频资料,演练结束后要组织本单位有关专家及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的应急救援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的教育培训
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9.3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本预案的修订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修订。
9.4 责任与奖惩
9.4.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灾难事故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4.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4.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yobo体育全站app手机版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通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